(2014)自刑执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甘世棚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甘世棚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自刑执字第627号罪犯甘世棚,男。现在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4日作出(2011)资中刑初字第2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甘世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未上诉。刑期自2011年7月13日起至2015年7月12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于2014年10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认为罪犯甘世棚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甘世棚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未完全履行罚金刑义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甘世棚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鉴于该犯未完全履行罚金刑义务,故对其应予扣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甘世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14年12月12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建儒审判员 郭庆春审判员 李昌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莉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