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孟民四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闫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孟民四初字第203号原告闫某某,女,39岁。被告刘某某,男,40岁。原告闫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闫某某于2014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闫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韩南方审 判 员 许兵兵人民陪审员 梁世刚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郝田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