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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阳执字第170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1708席作新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阳谷县支行,席作新,刘月花,朱培安,钟玉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阳执字第170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阳谷县支行。住所地:阳谷县北环路6号。负责人:郑磊,行长被执行人:席作新,男,1970年9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被执行人:刘月花,女,1969年12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被执行人:朱培安,男,1980年5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被执行人:钟玉雷,男,1974年1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阳谷县支行与席作新、刘月花、朱培安、钟玉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4)阳民初字的8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已扣划席作新、刘月花银行存款26500元。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共执行的其它财产线索或可共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阳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15136.62元及利息。申请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条件时,持本裁定向阳谷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爱华审判员  赵永辉审判员  吴兆宽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史衍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