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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裕民一初字第164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荣大枝与六安市利民公交有限责任公司、刘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大枝,六安市利民公交有限责任公司,刘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裕民一初字第1649号原告:荣大枝。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许大刚,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六安市利民公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解放北路豪门花园11号楼1603室。被告:刘亮。本院在审理原告荣大枝诉被告刘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过程中,原告荣大枝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刘亮在六安市利民公交有限责任公司暂留的3940元的工资款和押金。案外人许大刚自愿以其所有皖N×××××车辆作为担保,为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刘亮在六安市利民公交有限责任公司的工资款及押金3940元;二、对案外人许大刚所有为皖N×××××小型车辆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世军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