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南法民初字第0653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胡荣琳与广州薇美姿个人护理品有限公司,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江南商都生活馆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荣琳,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江南商都生活馆,广州薇美姿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法民初字第06538号原告胡荣琳,女,195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江南商都生活馆,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惠工路11号。负责人杨晓琳,经理。被告广州薇美姿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建中路64-66号佳都商务大厦西塔701。法定代表人王梓权,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荣琳诉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江南商都生活馆、广州薇美姿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荣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荣琳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叶竹芊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肖 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