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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海法立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徐某与童某海事海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徐某,童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海法立字第00011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宣玉洁,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童某。原告徐某因分割丈夫遗产引起纠纷,以确认船舶为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向本院起诉被告童某称:2011年5月10日,原告的丈夫童某某购买陈浩所有的“寿县9158”号船,并挂靠于淮南市顺源航运有限责任公司,船名为“皖顺源1588”。2012年7月5日,童某某去世。2014年8月15日,童某某的父亲即被告童某擅自来到原告居室内企图毁灭证据,撕掉原告保存的购船凭证,占有船舶。为此,原告徐某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请求判令确认“皖顺源1588”船属原告夫妻共同财产,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海事法院对海上或通海水域发生的与船舶运输、生产、作业相关的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实行专门管辖。本院所管辖的海商纠纷应是指经济、贸易或商业往来过程中产生的海商纠纷,属商事纠纷,不包括婚姻家庭中因遗产分割产生的纠纷。原告徐某与被告童某之间是因财产继承产生的纠纷,属婚姻家庭财产纠纷,不具有海事海商案件的专业性特点,不是本院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四份,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建新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