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冀民一初字第137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冀民一初字第1377号原告:郭某某,女,198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冀州市人。委托代理人:杜建民,冀州市冀新路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不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197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冀州市码头李镇码头李村38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以原、被告已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郝全来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