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腊民一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陶某甲婚姻无效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勐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陶某甲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腊民一初字第278号原告马某甲,女。被告陶某甲,男。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陶某甲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陶琪仙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于2014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马某甲、被告陶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甲诉称,200X年X月原、被告认识后开始恋爱,200X年X月XX日生育儿子陶某乙,于20XX年X月X日在XX镇人民政府补办登记结婚。原、被告虽是表兄妹关系,但在婚前原告对被告的个人习性几乎一无所知,结婚之后被告好吃懒做、吃喝嫖赌等不良行为严重和突出,但由于原告劝说没有任何作用,劝多了就会遭到他的打骂。原告抱着有天被告会回心转意幻想,就一直忍受被告的所作所为,一直和他生活,但后来的情况根本没有好转,致使被告走上犯罪道路,20XX年被告由于拐卖妇女被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5年有期徒刑。原告一直都是肉体和精神上承受着巨大的压力和被告生活,至今原、被告已分离了4年多了,夫妻感情早已名存实亡,故具文起诉要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共同生育一子陶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扶养费400元到孩子18周岁止;3、诉讼费由原告承担。被告陶某甲口头辩称,首先,对于离婚被告不同意;其次,如果被告在外面的时候,有原告起诉的那些事实的话,那为何原、被告结婚7年原告都没有提出离婚,而现在被告在里面服刑还有一个多月就可以回去了。在200X年X月的时候被告来XX镇XX做保安和原告走上���感情的道路上,之后原告的父母把被告接到了原告的父母家共同生活,虽然被告在那里没有土地,但是被告也作出辛勤的劳动,老人和孩子生病都是被告负责。和原告结婚之后,也生了孩子,二人一起共同度难,虽然原告说被告不好,被告也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但是原告说离婚的这条被告不同意,而且原告在诉状上所说的都不是事实,也没有证据来证实。经审理查明,原告父亲马某乙与被告母亲马某丙系同胞兄妹。被告母亲马某丙已去世。200X年X月XX日原、被告双方共同生育一子陶某乙。20XX年X月X日双方在XX县X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XX年X月XX日被告因拐卖妇女,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现在西双版纳监狱服刑。上述事实,经原、被告当庭陈述,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表兄妹关系,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为法定禁止结婚的情形之一,其婚姻关系自确立之日起即属无效,双方领取的结婚证本院予以收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一)项、第十条(二)项、第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陶某甲的婚姻关系无效。本判决一经做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陶琪仙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刀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