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邳民监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杨燕与韩召栋、张向坤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燕,韩召栋,张向坤,衡思光,刘华,梁会民,衡思文,韩伟,刘建,张飞,彭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邳民监字第00037号一审原告杨燕,无业。一审被告韩召栋。现在江苏省镇江监狱服刑。一审被告张向坤,教师。一审被告衡思光,教师。一审被告刘华,农民。一审被告梁会民,教师。一审被告衡思文,教师。一审被告韩伟,教师。一审被告刘建,教师。一审被告张飞,教师。一审被告彭成,村干部。一审原告杨燕与一审被告韩召栋、张向坤、衡思光、刘华、梁会民、衡思文、韩伟、刘建、张飞、彭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8日作出(2011)邳碾民调初字第2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6月5日,邳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邳检民(行)监(2014)32038200007号再审检察建议,建议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2011)邳碾民调初字第236号民事调解书的形成违反了当事人自愿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 判 长 杲 远审 判 员 朱 莉代理审判员 张 坤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吕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