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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驻民二终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宋国清与上诉人宋明付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国清,宋明付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驻民二终字第2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国清。委托代理人刘正英。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明付。委托代理人易晓丽。委托代理人晏乃华。上诉人宋国清、宋明付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正阳县人民法院(2013)正民初字第19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宋国清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正英,上诉人宋明付及其委托代理人晏乃华、易晓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宋国清共有五女一子,均已成年,宋明付是其最小的儿子。1996年8月21日,宋国清从案外人王玉功处购得一处房屋,该房屋位于正阳县皮店街,其中临街房屋三间,建筑面积78.8��方米,另两间砖混房屋,建筑面积38.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共117.3平方米。王玉功同时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交付宋国清,房屋产权证号为:No00271**;土地使用证后来办理过户,过户后的持有人是宋国清,土地使用面积为210平方米。1998年,宋国清又在临街房屋上面扩建三间一层房屋,下面临街的一间变成通道,又在两间砖混房屋旁边扩建了两间房屋,总计三间两层楼房和四间平房、一处后院。宋明付婚后居住在二楼的三间房内,楼下两间门面房,宋国清、宋明付各使用一间。后宋明付母亲于2003年7月去世,宋国清再婚,要求宋明付返还房屋。原审法院认为,宋国清购买案外人王玉功房屋的时间是1996年8月,当时宋明付不满17岁,还是未成年人,不能创造财产,因此,该房屋应为宋国清与前妻的财产,宋明付不享有份额。1998年,房屋扩建时,宋明付也只有19岁,对扩建��屋所做的贡献微小。宋明付称2002年分家时分得楼上三间房屋及平房两间,但因没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并且宋国清与宋明付之间也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宋明付母亲去世后,宋明付应享有共同财产中的一部分份额,结合本案实际,以宋明付将三间两层门面楼房、四间平房中紧邻宋国清的一间归宋国清所有,其它三间及一处空宅归宋明付所有较为适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如下:宋明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之内将三间两层门面楼房、四间平房中紧邻宋国清的一间返还给宋国清,其它三间及一处空宅归宋明付所有;诉讼费100元,由宋明付承担。宣判后,宋国清、宋明付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宋国清上诉称,宋明付即使有权继承母亲的遗产也只能是七分之一的份额,原审法院判决分给宋明付三间平房及一处空宅不公;宋明付上诉称,原审法院判决事实不清,其14岁辍学在家劳动,购买的房屋应为共同财产,在2002年分家时其分得了三间门面房南头一间、二层三间、配房三间及空宅一处,宋国清一直无异议。请求依法改判。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该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宋国清在1996年8月21日,通过与案外人王玉功订立合同,取得王玉功在正阳县皮店街的房屋及空宅一处,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宋国清应为该房屋及空宅的物权所有人。虽然后来��对房屋进行了加盖,但该房屋的物权未发生改变,仍应归宋国清所有。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对房屋及空宅进行分割并无不当。关于宋国清的上诉,在本院审理中,宋国清提出撤回上诉,本院已另行作出了裁定准许宋国清撤回上诉。关于宋明付上诉称,原审法院判决事实不清,其14岁辍学在家劳动,购买的房屋应为共同财产,在2002年分家时其分得了三间门面房南头一间、二层三间、配房三间及空宅一处,宋国清一直无异议。请求依法改判的问题。宋明付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即使宋明付对家庭有所贡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也不能改变宋国清对该不动产的所有权。综上,上诉人宋明付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100元,由上诉人宋明付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晓龙审判员  亓宽义审判员  明建文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席文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