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阿刑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韩杰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阿刑初字第25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某,女,汉族,1968年11月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宾县,初中文化,无业,住哈尔滨市阿城区。2013年12月10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沈云程,黑龙江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阿检刑诉(2014)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殷丽颖、代理检察员姚广识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田某甲的委托代理人马兆嵩、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艾书玫,被告人韩某及其辩护人沈云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2013年7月24日,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接到张某甲报案,称2010年4月至2012年11月间,韩某自称通过她在阿城区房产局当局长的舅舅李某某能买到阿城区的经济适用住房,通过伪造上京华府售楼处的购房票据的方式,骗取其96万元。2013年10月31日,哈尔滨市刑侦支队将韩某诈骗案移交阿城区公安局,阿城区公安局刑侦大队接到此案后展开调查。2013年12月10日11时许,韩某在阿城区龙晟小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某与被害人田某甲、张某甲系朋友关系。2010年初,韩某谎称其亲属系哈尔滨市阿城区房地产事业管理局局长,虚构可以为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的人员申请购买哈尔滨市阿城区北新小区经济适用住房的事实,以收取房款及好处费为由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具体事实如下:1、2010年4月,韩某以能够买到北新小区经济适用住房为由骗取田某甲信任。当月22日,在哈尔滨市阿城区和平小区,田某甲亲属田某乙代其与韩某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协议,田某甲多次支付给韩某购房款及好处费共计13.2万元。田某甲便多次向韩某催要房屋,韩某恐事情败露,遂将其承租的沙某某房产以所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名义交付给田某甲。田某甲在此居住数月后,沙某某以租期届满为由将此房屋收回。2、韩某采用相同手段欺骗张某甲,并虚构田某甲已通过其购买到经济适用住房并入住的事实,将张某甲带至该承租房现场查看,骗取张某甲的信任。张某甲见田某甲已购买到经济适用住房,遂介绍朋友张某乙、王某某购买。2010年10月至2012年末,张某乙多次通过张某甲支付给韩某购房款及好处费共计25.3万元。韩某无房可付便给张某乙一张哈尔滨市阿城区上京华府36号楼1单元201室的虚假资金结算票据(票据记载金额253004元)抵付购房款项,张某乙因无法入住该房遂找到韩某退款未果,张某甲代替韩某返还给张某乙所交购房款。此间,王某某通过张某甲交给韩某6.5万元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因房屋迟迟不能入住,遂找到韩某要求退款未果,张某甲遂代替韩某返还王和平购房款后又分次补交购房款,张某甲因该房共计支付韩某购房款18.3万元,韩某一直未交付房产。经鉴定,黑龙江省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与样本收据及哈尔滨市商品房销售预售收款专用票据不是同版印制。综上,被告人韩某实施诈骗犯罪3起,共计骗取56.8万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韩某于2013年12月1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供认诈骗田某甲8.7万元,已返还3.5万元。否认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张某甲的犯罪事实。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诈骗田某甲的8.7万元有担保人,应系民事债务关系,应扣除3.5万元。4.5万元欠条属于债务。韩某与张某甲系合作关系,25.3万元诈骗与事实不符。18.3万元是韩某欠张某甲的钱,不构成诈骗。韩某供认犯罪、系初犯。经审理查明:1、被告人韩某与被害人田某甲系朋友关系。2010年4月,韩某谎称其亲属系哈尔滨市阿城区房地产事业管理局局长,虚构可为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的人员申请购买哈尔滨市阿城区北新小区经济适用住房的事实骗取田某甲信任。当月22日,在哈尔滨市阿城区和平小区,田某甲亲属田某乙代其与韩某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协议,田某甲多次支付给韩某购房款及好处费共计13.2万元,后田某甲多次向韩某催要房屋,韩某恐事情败露,遂将其承租的沙某某房产以所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名义交付给田某甲。田某甲在此居住数月后,沙某某以租期届满为由将此房屋收回。2、被告人韩某与被害人张某甲系朋友关系。韩某采用相同手段欺骗张某甲,并虚构田某甲已通过其购买到经济适用住房并入住的事实,将张某甲带至该承租房现场查看,骗取张某甲的信任。张某甲见田某甲已购买到经济适用住房,遂介绍朋友张某乙、王某某购买。2010年10月至2012年末,张某乙多次通过张某甲支付给韩某购房款及好处费共计25.3万元。韩某无房可付便给张某乙一张哈尔滨市阿城区上京华府36号楼1单元201室的虚假资金结算票据(票据记载金额253004元)抵付购房款项,张某乙因无法入住该房遂找到韩某退款未果,张某甲代替韩某返还给张某乙所交购房款。经鉴定,黑龙江省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与样本收据及哈尔滨市商品房销售预售收款专用票据不是同版印制。此间,王某某通过张某甲交给韩某6.5万元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因房屋迟迟不能入住,遂找到韩某要求退款未果,张某甲遂代替韩某返还王和平购房款后又分次补交购房款,张某甲因该房共计支付韩某购房款18.3万元,韩某一直未交付房产。综上,被告人韩某实施诈骗犯罪3起,共计骗取56.8万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韩某于2013年12月1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2013年7月24日,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接到张某甲报案,称2010年4月至2012年11月间,韩某自称通过她在阿城区房产局当局长的舅舅李某某能买到阿城区的经济适用住房,通过伪造上京华府售楼处的购房票据的方式,骗取其96万元。2013年10月31日,哈尔滨市刑侦支队将韩某诈骗案移交阿城区公安局,阿城区公安局刑侦大队接到此案后展开调查。2013年12月10日11时许,韩某在阿城区龙晟小区被公安机关抓获。2、被害人田某甲陈述:2010年4月初,我听韩某说他舅舅是阿城区房地局的局长李某某,能买到北新小区的经济适用房,价格便宜。4月22日,我姑田某乙代我签订购买60平方米的2楼,价格11.7万元,好处费2.5万元,总计14.2万元。我交给韩某5.5万元。6、7月份,我经常找韩某要房子,韩某就给我一串北新小区经济适用房5号楼3单元301室的钥匙让我去住,告诉我这套房子给我了,暂时不能装修,房子手续不能给,怕他舅舅出事。我在居住期间,韩某跟很多人说我的房子下来了,让他们到我这个家来看,大家看完之后就都和她签了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协议。7月份时,韩某说给我换面积大的79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我又给她交了3.2万元,她一共给我出了8.7万元的收据。2011年1月21日,韩某说房子要办手续了,但是79平方米的换不了了,就把这套301室60平方米的给我,让我把剩余的房款补齐,我看韩某也没有拿出正规手续,就给她4.5万元。交完房款后我就开始找韩某要房子手续,她始终推脱不给房子手续。2011年6月,来了一个叫沙某某的人,说房子到期了,让我搬家,这房子是韩某在她那里租的。直到现在韩某也没有给我房子,我一共损失13.2万元。2010年5月10日,韩某领着张某甲、王某某、张某丙等人一起去阿城第五中学附近我家,韩某对他们说田某甲也买了两套北新小区经济适用房,并让我把协议拿出来给他们看,他们看完协议后,韩某就拿出两份房屋买卖协议,一份是韩某与王某某签的,另一份是韩某与张某丙签订的。关某某要买经济适用房,通过我交给韩某3.5万元,韩某给出了收条,我交给关某某了。后来关某某看房子迟迟不下来就不买了,叫我把钱要回来,我和关某某还有他一个同学一起去韩某的麻将馆要那3.5万元,韩某要她出的收条,关某某说“收条找不到了,我收钱我给出收据。”韩某不干,说“我不认识你,我跟小田说话。”这样我给出的3.5万元收据,签的我名,我当时写的购房款的其他费用,时间是2010年7月20日,韩某当时给关某某3.5万元。3、被害人张某甲陈述:我是通过刘某甲认识的韩某,韩某说她能通过在阿城区房产局当局长的舅舅李某某帮我买到阿城区北新小区的经济适用住房,2010年7月,韩某说田某甲的经济适用房下来了,领我到田某甲家,让我问田某甲的经济适用房是否是韩某给联系的,田某甲说是韩某联系的,田某甲给我拿出两份已经签完的购房合同给我看,我看后就相信韩某了。2010年10月,我朋友张某乙通过我在韩某那里购买北新小区经济适用房,张某乙先交给我4.5万元购房款,我交给韩某了,之后张某乙又交给我5.5万元,我交给韩某了。2011年末,韩某跟我说经济适用房买不到了,问我换成上京华府商品房行不行,但得补钱,我问张某乙后说行。2012年6月左右,张某乙和我一起去韩某开的永泰旅店把余款14万元交给的韩某,韩某给的一张上京华府17号楼票据,拿着这张票据去上京华府入不了户,就再找韩某,韩某把17号楼的房票子收回去了,又给开的一张上京华府36号楼1单元201室房票子,张某乙这张房票子入不了户,就又找我说房子他不买了,我就把房款25万元还给了张某乙。25.3万元是我们先期分了几次交给韩某的钱,都给收据了,后来她说这套房子可以进户了,就把假房票子给了我,她把那些收据收回去了,我们拿房票子进户时,一看这房子已经住进人了,并且手续都有。后来我发现这张房票子是假的,被韩某骗了。王和平通过我要买房子,他先拿6.5万元,我交给了韩某。约半年后,王某某要房子,我和王某某找韩某,她总推脱,王和平就不买了。韩某当时又拿不出钱来,没办法,我给了王某某6.5万元,另外又加了1万元利息。我又以我爱人王某某的名义将剩余部分补齐了,共计18.3万元,我给韩某8.5万元和7万元有收据,最后一次是补零头2.8万元,韩某没给收据。4、证人田某乙证言:2010年2月,韩某说她能买到北新小区的经济适用房,交完房款10多天就能入户,我代田某甲和韩某签订协议,田某甲购买的是60平方米的2楼,房价是11.7万元,相关好处费2.5万元,总计14.2万元,协议签订后,田某甲交给韩某5.5万元。5、证人沙某某证言:2010年7月,我把北新小区5号楼3单元301室租给韩某,租期1年。房子快到期的前一个月,我去房子那找韩某问是否继续租房,开门后田某甲说这个房子是她在韩某手里买的。我就拿着房照和租房协议找到韩某,韩某说到期就给我腾房子。6、证人刘某甲证言:2010年我在韩某的麻将馆打工时韩某说她有个舅舅叫李秀海在阿城区房地局工作,能买到便宜的经济适用房,如果有亲属、朋友想买可以找她。2010年5月9日,我和张某甲闲聊中谈到此事,张某甲和王某某及张某丙想买房,于是我就带他们一块去韩某的麻将馆,韩某说她舅舅是房地局局长,能搞到经济适用房,价格很便宜,一个叫田某甲的已经购买了两套,不信可以带我们去田某甲那看购房合同。第二天上午,韩某带我和张某甲、王某某、张某丙、黄某某一起去五中附近田某甲的贷款公司,韩某说房价每平方米2千元,房子肯定能下来,另外还需要交相关好处费及低保费用,之后韩某让田某甲拿出房屋买卖协议,接着田某甲说她确实在韩某手里买了两套北新小区经济适用房,并且把韩某签的购房协议给我们看了。看完协议后,张某甲的丈夫王某某就与韩某签的房屋买卖协议,购买北新小区经济适用房,我当的中间人,王某某和张某丙交给韩某一部分购房款,具体交多少我不清楚。我记得张某甲大约交了三、四次钱,都是让我在收据上签的字。7、证人王某某证言:2010年5月初,我妻子张某甲通过刘某甲认识的韩某,当时刘某甲说韩某的舅舅是阿城区房地局局长李某某,能买到北新小区的经济适用房。之后刘某甲领我和张某甲一起去韩某开的旅店见的韩某,张某甲问韩某能否买到北新小区的经济适用房,韩某说能买到,并领着我、张某甲、刘某甲去北新小区楼区看的,韩某说就是这的房子。2010年5月10日,韩某领我、张某甲、张某丙,黄某某、刘某甲一起去的田某甲家,韩某拿出两份房屋买卖协议,第一份是韩某和我签的,甲方韩某现有北新小区经济适用房一处,面积79平方米,约定楼价15.8万元,相关费用2.5万元,合计18.3万元。协议签定后张某甲交给韩某3万元购房款,韩某没给出收条,剩余的房款是张某甲陆续交给韩某的,这套房子至今韩某也没交付给我。我和张某甲手中只有韩某给出的收据,没有房屋买卖协议原件,原件都让韩某给收回去了。8、证人赵某某证言:我没有让韩某帮我卖过我婆婆曹某某在北新小区的经济适用房。9、证人曹某某证言:2010年3、4月份,我抽到了北新小区的经济适用房,是220多号,因为抽号太靠后了就没买,我以后还想买,所以我就不能卖。10、证人张某丙证言:韩某与王某某签的合同,韩某现有北新小区经济适用房一处,约定楼价为15.8万元,相关费用2.5万元,合计18.3万元,协议签订后张某甲交给韩某3万元购房款。11、证人黄某某证言:到了田某甲的贷款公司,韩某说她舅舅是局长,手里有北新小区的经济适用房,房价为每平方米2千元,另外要交相关好处费及办理低保费用,田某甲说她在韩某手里购买了北新小区的经济适用房,并且把她与韩某签的购房协议给我们看了。我们看后,张某甲的丈夫王某某就与韩某签的房屋买卖协议,购买了北新小区的经济适用房,刘某甲还在房屋买卖协议上签的担保。12、证人王和平证言:我听张某甲和别人电话里说能买到经济适用房,我就叫她帮我买1套。她说通过一个叫韩某的能买到,我给她6.5万元。过了半年多,我问张某甲房子情况,张某甲领我找到韩某要过这笔房款,韩某说话挺能喊的,根本不容你讲话,我看她这样,就不找她要了,就直接找张某甲了。张某甲把6.5万元退给我了,外加1万元的利息。13、证人张某乙证言:2010年10月左右,我听张某甲说她能买到经济适用住房,我就求她帮我买1套,她说找一个叫韩某的,得先交4.5万元定金,我就把钱交给了张某甲,后来我又交给张某甲5.5万元。2012年6、7月份,张某甲说全款就可以开房票子,我把14万元交给张某甲,我与张某甲一起来到韩某在永泰广的旅店,张某甲把钱交给了韩某,韩某给了张某甲上京华府17号楼的交款票据。后来听说韩某给张某甲换成上京华府36号楼1单元201室。交完钱后我等了好长时间,看房子迟迟不能进户,我就找张某甲说不买了,张某甲把钱分三次退给我了。14、证人刘某乙证言:我是上京华府小区的建筑商,上京华府小区36号楼1单元201室根本与我无关,开发商没有给过我那套房产,所以我没有将那套房卖给过任何人。15、证人关某某证言:我通过田某甲在韩某处购买过经济适用房,田某甲说好处费2.5万元,定金1万元,我给田某甲3.5万元,她给韩某送去的。很长时间房子没下来,我就不买了,我和我同学李某某与田某甲三人一起去的韩某开的麻将馆,韩某要那张收条,我把收条弄丢了,我要给她出收条,韩某说不用,她对田某甲,这样田某甲就出的3.5万元收条,韩某把3.5万元当时就给我了。16、证人李某某证言:关某某买经济适用房没买成,我们三人一起去找姓韩的女人要好处费钱,当时那女的要她给关某某出的收条,关某某说整没了,之后不知是谁给出的收条,姓韩的给关某某3.5万元。17、证人徐某某证言:我没见过张某甲向公安机关提供的黑龙江省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我与张某甲之间没有债务关系。18、被告人韩某供述:2010年7、8月的时候,我卖给田某甲的是上京华府的房子,田某甲给我8.7万元的预付款,我给田某甲出的收据。是分两次给我的,其中3.5万元我已经返给田某甲了,我有收条。张某甲提供的上京华府2012年7月24日的房票子是我写的,没有章,票据交给张某甲了,章是怎么盖上的我不清楚。我骗田某甲8.7万元,都交给刘某乙了。19、田某甲提供收据2张:证实韩某收购房款8.7万元和4.5万元。20、收据2张:证实韩某收张某甲购房款8.5万元和7万元。21、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韩某交给张某甲票据1张,金额253004元。22、鉴定书:黑龙江省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与样本收据及哈尔滨市商品房销售预售收款专用票据不是同版印制。23、房屋买卖协议、房产档案查档单、说明、授权委托书、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附卷佐证。针对庭审中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结合本案相关事实、证据,现概述并裁断如下:被告人韩某认为,其诈骗田某甲8.7万元,已返还3.5万元。否认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张某甲的犯罪事实。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诈骗田某甲的8.7万元有担保人,应系民事债务关系,应扣除3.5万元。4.5万元欠条属于债务。韩某与张某甲系合作关系,25.3万元诈骗与事实不符。18.3万元是韩某欠张某甲的钱,不构成诈骗罪。公诉人认为,应认定韩某诈骗田某甲13.2万元,4.5万元已出具收条原件,且有购房协议,相关证据均可证实诈骗数额为13.2万元。有资金往来票据25.3万元,购房票据18.3万元,被告人与被害人签订了购买经济适用房协议,被告人没有能力交付经济适用房,并收取了定金及购房款,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构成诈骗罪。本院认为,被害人田某甲陈述,证人田某乙、刘某甲、关某某、李某某、沙某某等人证言及收条,购房协议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相互印证,足以证实韩某虚构能够买到经济适用房的事实,诈骗田某甲13.2万元的事实。被害人张某甲陈述,证人张某乙、徐某某、刘某乙等人证言,资金结算票据及鉴定书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相互印证,足以证实韩某虚构能够买到经济适用房的事实,诈骗张某甲25.3万元。被害人张某甲陈述,证人王和平、王某某、刘某甲、张某丁等人证言,收条及房屋买卖协议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相互印证,足以证明韩某虚构能够买到经济适用房的事实,诈骗张某甲18.3万元。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10日起至2023年12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王伟臣审判员 孙艳英审判员 魏景芳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晓黎宋新磊本判决所依据第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