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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巴法执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朱学国与陈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学国,陈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巴法执字第268号申请执行人:朱学国,男,汉族。被执行人:陈爱民,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朱学国与被执行人陈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巴民一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陈爱民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朱学国案件款45000.00元,诉讼费925.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朱学国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陈爱民与申请执行人朱学国达成和解协议,于2014年12月30日前付10000.00元,剩余案件款于2015年7月30日前全部付清,申请执行人朱学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巴民一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郑应武审判员  许学新审判员  木 汗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