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渭中刑执字第0166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曹龙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曹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渭中刑执字第01661号罪犯曹龙,男,1979年5月20日出生于陕西省长武县,汉族,现在庄里监狱服刑。2003年7月29日,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咸刑初字第0002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曹龙犯强奸、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一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6年4月14日、2008年4月23日、2010年6月21日和2012年7月23日经本院分别减刑一年六个月、一年十一个月、一年十个月和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庄里监狱于2014年10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庄里监狱提出提出罪犯曹龙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劳改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获20个积极。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20个积极。本院认为,罪犯曹龙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曹龙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02年6月15日起至2014年11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强审 判 员 别周玲代理审判员 刘明军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