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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邵东民初字第211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原告林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邵东民初字第2111号原告林某某,女,197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谢某某,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林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刘磊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刘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