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刑初字第0083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丁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雁刑初字第00837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某,女,1993年5月3日出生。2013年11月2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学校上学。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4)5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18日9时许,被告人丁某在其就读的西安某某学院学校宿舍X号楼公寓X房间,趁宿舍无人之机拉开舍友被害人靳某某储物柜柜门,从空隙内窃取联想笔记本电脑藏匿于学校XX楼东侧绿化带草丛。靳某某于次日报案。在公安机关调查询问时,丁某如实供述了涉案盗窃的事实。经鉴定,涉案笔记本电脑价值3040元。案发后,丁某带领公安机关找到涉案电脑并发还被害人靳某某。被害人靳某某对被告人丁某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提取笔录、扣押单、收条、谅解书等书证;被害人靳某某的陈述;证人贾某、李某的证言;价格鉴定意见;被告人丁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案。公诉机关建议对丁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丁某系在读大学生,有自首情节,赃物已追回,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了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六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张宏军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彭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