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刑执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罪犯桑武龙减刑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桑武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晋刑执字第535号罪犯桑武龙,又名桑小龙,男,198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沁水县人。现在山西省临汾监狱服刑。2008年9月24日,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晋市法刑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桑武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起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3日以(2008)晋刑一终字第23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予以核准。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2012年3月2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晋刑执字第13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桑武龙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现执行机关山西省临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经山西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向社会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临汾监狱提出,根据罪犯桑武龙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建议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桑武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表扬九次、嘉奖一次。本院认为,罪犯桑武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学习,积极劳动,努力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桑武龙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有期徒刑的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0月27日起,至2032年12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春英审 判 员 宋丽蓉代理审判员 王怀师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温有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