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中中法商终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六冶金建设公司陕西西部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江光辉等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中中法商终字第1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六冶金建设公司陕西西部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龙首北村100号。法定代表人吴兴亚,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光辉,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武生,山西天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山西汾西矿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孝义市建西街。负责人吕建华,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铁铸,男,汉族。上诉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六冶金建设公司陕西西部分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灵石县人民法院(2013)灵商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上诉人江光辉委托代理人李武生、原审被告山西汾西矿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公司委托代理人刘铁铸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六冶金建设公司陕西西部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六冶金建设公司陕西西部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六冶金建设公司陕西西部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六冶金建设公司陕西西部分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梁秀梅审判员 胡晓明审判员 杨正平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晶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