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崂执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杨得胜与青岛达能采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得胜,青岛达能采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崂执字第647号申请执行人杨得胜,男,198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水县。被执行人青岛达能采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陈伟忠,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得胜与被执行人青岛达能采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杨得胜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3)崂民三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2014)崂执字第647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 究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海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