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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喇民初字第0047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xx诉被告何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何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喇民初字第00473号原告李xx,男。委托代理人郭xx。被告何xx(何xx)。委托代理人吕xx,男。原告李xx诉被告何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从原告处借款12万元,剔除所还部分,剩余8.24万元至今未还。请求���院判决被告偿还借款并承担诉讼费。被告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被告已将该车的贷款全部还清,并且还将另一辆车的欠款也还了一部分。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被告曾在原告处购买了一台二手车(车牌号码为辽PXX**)。立案时原告提供了欠据,内容为:何xx欠二手车贷款82400元,每月15日还款10300元,逾期还款,利息上浮15%,欠款人:何xx,日期:2013年8月27日,庭审时,被告否认签字和按印,但认可有这笔债务。在此前后,被告先后分8次交款、汇款136260元,已超出欠据53860元。庭审中原告还出示了被告给原告打的另外一张欠据,金额为308000元。原告认为被告交款、汇款的大部分属于偿还原告的其他债务,被告则认为82400元贷款已还清,其余的为偿还其它债务。2014年8月28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院所确认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欠据、收条、汇款凭条载卷为凭。这些材料已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予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二手车贷款82400元虽然事实清楚,双方也一致认可,但原告收到的136260元中有多少属于82400元的二手车贷款,双方各执一词,且均不能提供证据。由于双方之间还存在其它债权债务,理应静下心来,将双方的经济往来结算清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5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九军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