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青山执字第0045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武汉市青山区建二百货商场与湖北同济堂药房有限公司、湖北同济堂药房有限公司同济堂建二药店仲裁程序案件、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青山区建二百货商场,湖北同济堂药房有限公司,湖北同济堂药房有限公司同济堂建二药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青山执字第00454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青山区建二百货商场,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569号建设二路**号。法定代表人黄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宋俭夫,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夏爱华,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湖北同济堂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珠山湖大道(丝宝工业园正对面)。法定代表人张美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同济堂药房有限公司同济堂建二药店,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955号。负责人樊铭荣,该公司经理。关于武汉市青山区建二百货商场与湖北同济堂药房有限公司、湖北同济堂药房有限公司同济堂建二药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仲裁委员会(2014)武仲裁字第0000394号裁决书,分别于2014年10月11日、2014年10月2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北同济堂药房有限公司同济堂建二药店、湖北同济堂药房有限公司送达责令履行指定行为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1、湖北同济堂药房有限公司同济堂建二药店腾退诉争租赁房即位于武汉市青山区青山建二商场旁边一楼面积为70平方米门面房,并返还给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青山区建二百货商场;2、共同向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青山区建二百货商场支付上述租赁房屋占有使用费119,171元及仲裁费6,750元;3、共同负担案件执行费2,289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同济堂药房有限公司、湖北同济堂药房有限公司同济堂建二药店银行存款人民币128,21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洋审判员 梅祥新审判员 王武辉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廖福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