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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自刑执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张朝勇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朝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自刑执字第661号罪犯张朝勇,男。现在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8日作出(2011)���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朝勇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被告人未上诉。刑期自2009年12月11日起至2021年6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于2014年10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认为罪犯张朝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检察机关认为罪犯张朝勇系数罪并罚,建议扣减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朝勇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该犯系数罪并罚。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和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罪犯张朝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未履行原判并处罚金,应扣减减刑幅度。检察机关以该犯系数罪并罚为由,建议扣减其减刑幅度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朝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20年3月10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昌华审 判 员  郭庆春人民陪审员  何祖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邓莉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