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桓执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朱孝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孝亮,于智慧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桓执字第747号申请执行人:朱孝亮。被执行人:于智慧。朱孝亮与于智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13)桓商初字第3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于智慧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朱孝亮于2014年5月28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桓台县人民法院(2013)桓商初字第32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中学审判员 鲍贻荣审判员 张拥政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巩曰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