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瓯行审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温州市瓯海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与杨友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州市瓯海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杨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温瓯行审字第547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林彩萍。委托代理人董力奔、应瑛。被执行人杨友。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瓯城法处字(2014)第013-001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杨友履行拆除其他户外设施、缴纳罚款人民币200元一案,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于2014年5月28日作出关于杨友其它户外广告设施未按批准要求设置一案的温瓯城法处字(2013)第013-001号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要求被执行人杨友自行拆除其他户外设施(3.6米×1.5米的红底铝塑板牌体)并缴纳罚款200元,并于2014年5月28日送达。2014年9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催告书。被执行人杨友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于2014年5月28日作出温瓯城法处字(2014)第013-001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拆除其他户外设施(3.6米×1.5米的红底铝塑板牌体)、罚款200元,拆除其他户外设施的行为由申请人温州市瓯海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瑞加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舒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