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足法民初字第0347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蒋文润,罗洪琴与重庆世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足法民初字第03470号原告:罗洪琴,女,197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蒋文润,男,197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誉川,重庆市大足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世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745867-7),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双桥经开区双南路。法定代表人:何世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维群,男,194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原告罗洪琴、蒋文润诉被告重庆世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8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洪琴、蒋文润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洪琴、蒋文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罗洪琴、蒋文润承担。审 判 长 黄公立人民陪审员 肖中福人民陪审员 骆建军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晓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