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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红民长初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红民长初字第677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遵义县人。委托代理人黄天辉,遵义市红花岗区舟水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尹某某,男,汉族,遵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瑾静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刁 孝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