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民四初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民四初字第669号原告郭某某,男,198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张涛,男,出生197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济南天桥天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被告王某某,女,198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肖葵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