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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天民四初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民四初字第669号原告郭某某,男,198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张涛,男,出生197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济南天桥天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被告王某某,女,198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肖葵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