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执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西畴县兴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西畴县兴合粮食购销中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畴县兴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西畴县兴合粮食购销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161号申请执行人西畴县兴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仁超,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西畴县兴合粮食购销中心。法定代表人:庞伸伦,系该公司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西畴县兴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畴县兴合粮食购销中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兴民初字第184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西畴县兴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西畴县兴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应赔还的贷款本息3523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西畴县兴合粮食购销中心发出执行通知书,经查实被执行人西畴县兴合粮食购销中心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西执字第16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明祥审 判 员 罗天翔代理审判员 李桂良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邓光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