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郑民三终字第152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陈红军与被上诉人景晓辉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红军,景晓辉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郑民三终字第15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红军,男,汉族,1975年7月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景晓辉,男,汉族,1982年10月18日出生。上诉人陈红军因与被上诉人景晓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4)登民一初字第1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陈红军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红军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红军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上诉人陈红军负担。审 判 长 童 铸审 判 员 刘俊斌代理审判员 顾立江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