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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执字第426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与李峰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李峰,王家石,王永松,无锡茂格机械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4267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负责人郭党怀,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峰,男,。被执行人王家石,男,。被执行人王永松(WANGYONGSONG),男,。被执行人无锡茂格机械加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龙飞。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申请执行诉李峰、王家石、王永松、无锡茂格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借款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3)西民初字第099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以李峰、王家石、王永松、无锡茂格机械加工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李峰、王家石、王永松、无锡茂格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我院依法于2014年5月29日预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家石名下位于。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王家石名下位于予以解除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程中涛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宏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