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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吉民申字第99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邢玉珍与郝林东、白山市旺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白山市中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邢玉珍,郝林东,白山市中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白山市旺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民申字第99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邢玉珍,女,汉族,1950年8月15日出生,无职业,住白山市。委托代理人:方海凤,女,汉族,1974年10月20日出生,住白山市,系邢玉珍女儿。委托代理人:谭辉,白山市浑江区东兴街道东兴法律服务所。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郝林东,男,汉族,1951年12月22日出生,无职业,住白山市。一���第三人:白山市中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元成,该公司董事长。一审第三人:白山市旺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相书博,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邢玉珍与被申请人郝林东,一审第三人白山市旺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白山市中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权纠纷一案,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9日作出(2013)浑民一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邢玉珍不服上诉,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8日作出(2014)白山民一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邢玉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邢玉珍于2014年10月20日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理由是其与曹某某之间的购房合同、支付房款收据丢失,且另案生效判决已确认郝林东所持有的房产证系非法取得。本院认为,邢玉珍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邢玉珍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海英代理审判员  刘 忠代理审判员  卢增鹏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东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