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同民初字第374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福建九亩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福建省观景茶叶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九亩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福建省观景茶叶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同民初字第3745号原告福建九亩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长江,董事长。被告福建省观景茶叶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柯达昆。原告福建九亩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观景茶叶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福建九亩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福建省观景茶叶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福建九亩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福建九亩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福建九亩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代理审判员 甘艳君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苏秋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