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西执字第0044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李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00441号申请执行人许某某。被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人许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民初字第0082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某给付2014年度抚养费2400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即履行本案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家庭成员的银行存款2450元。执行款24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申请执行费50元已收取,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西民初字第0082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2014年度抚养费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穆崇洁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屈正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