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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茶法民督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罗志祥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4)茶法民督字第250号申请人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郭平,该社理事长。被申请人罗志祥,男,汉族,住茶陵县。申请人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申请人罗志祥欠其单位贷款17560元及为由,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并向本院提交了贷款借据6份,要求被申请人罗志祥偿还贷款本金17560元及利息16207元,合计33767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罗志祥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17560元及利息16207元,合计33767元,并负担诉讼费215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宋 蓓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青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