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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50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周永鸿与陈倩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505号原告: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广州市**。被告:陈**,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原告周**诉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诉称,被告欺骗原告称其在中国电信工作,并自编借款原因,主动提出给原告100万元好处费,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后被告仅归还50万元,其余150万元至今分文未还。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150万元并支付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被告陈**无答辩。经审查,2013年8月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借据,确认向原告借款300万元。原告称300万元中的100万元是被告提出给原告的100万元好处费,并非借款,且原告并未要求,也没有同意接受。2013年8月13日,被告归还50万元给原告。此后,被告涉嫌以伪造的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上面加盖伪造的银行公章)欺骗原告称已通过银行向原告转账200万元,在原告发现其伪造银行转账凭证后,被告又涉嫌欺骗原告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划款,但被告至今仍占有原告主张的150万元。诉讼中,原告称其主张的款项与我院受理的被告人陈**涉嫌合同诈骗一案[案号:(2014)穗越法刑初字第607号]有关。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讼争款项涉嫌与陈**所涉嫌的合同诈骗罪案件有关,另考虑到被告可能存在伪造银行公章的情形,本案可能涉嫌刑事犯罪,需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因此,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彭 鹏人民陪审员  黄为民人民陪审员  孙佑文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骆家妍文蓓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