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九法民初字第1140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李洁与重庆滇丽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洁,重庆滇丽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法民初字第11408号原告李洁,女,1983年2月1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重庆滇丽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横街特16号4-6、7、8、9号,组织机构代码062589437-X。法定代表人和佳良,职务董事长。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洁诉被告重庆滇丽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经审查,李洁于2014年8月6日以重庆滇丽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重庆纳若开慧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为被申请人,向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裁决。仲裁裁决后,重庆滇丽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本案并入本院(2014)九法民初字第11208号重庆滇丽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李洁劳动争议一案审理。二、本案终结诉讼。审判员 董少辉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佘胜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