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邯市行终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李胜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邯市行终字第11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胜。上诉人李胜不服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4)武行不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认为,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对李胜的起诉,不予受理。本院认为,上诉人李胜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武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武土监字(1998)第61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但其起诉已经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期限的规定,一审��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国贞审 判 员 米秉华代理审判员 李 欣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利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