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初字第2697-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毕洪太、王爱兰等与仪明涛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洪太,王爱兰,周义,仪明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2697-2号原告毕洪太。原告王爱兰。原告周义,居民。被告仪明涛。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以(2014)高民初字第269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仪明涛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柏城分理处的存款41000元(账号为62×××19),现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已就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同意解除对被告存款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仪明涛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柏城分理处账号为62×××19的存款41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兆胜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臧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