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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489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胥树林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胥树林,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4896号原告胥树林。委托代理人郑荣珍,天津元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原告胥树林诉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胥树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3元,减半收取211.5元,由原告胥树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峥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