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489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胥树林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胥树林,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4896号原告胥树林。委托代理人郑荣珍,天津元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原告胥树林诉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胥树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3元,减半收取211.5元,由原告胥树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峥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