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磐民二初字第83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吉林亚泰明城水泥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原忠供用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亚泰明城水泥有限公司,郭原忠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磐民二初字第836号原告:吉林亚泰明城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磐石市明城镇。法定代表人:徐德复,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强,男,1968年9月6日生,汉族,该单位职员,住磐石市明城镇。被告:郭原忠,男,1963年4月2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磐石市明城镇安泰社区12#楼4-3-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亚泰明城水泥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原忠供用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亚泰明城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25.00元,退回原告25.00元。审判员 赵君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金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