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斗法民一初字第75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梁某与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珠斗法民一初字第759号原告:梁某,女,汉族,1968年6月10日出生,住珠海市斗门区。被告:饶某,男,汉族,1968年5月1日出生,住珠海市斗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梁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昆鹏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柯抗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