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狮执恢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周长发与陈友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长发,陈友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狮执恢字第65号申请执行人周长发,男,194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陈友业,男,194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申请执行人周长发与被执行人陈友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01)狮民初字第13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调解,被执行人陈友业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周长发款项75000元及相应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4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周长发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陈友业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狮执恢字第65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凯歌代理审判员 鄞志练代理审判员 林木扬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绍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