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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岱民初字第156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岱民初字第1560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李传温。被告李某,身份证号:370911198205070888.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庭进行了审理。上列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上半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2004年10月2日生一女孩,取名张某女,现跟随原告生活。原、被告自结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女方蛮横不讲理,一不合适就吵闹不休。2012年年底我在网上和网友开玩笑说要和被告离婚,她就将我的衣服全部剪掉,又到单位去闹。被告对孩子不管不问,我上夜班时被告经常将孩子放在家中,自己外出很晚才回家。2013年7月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2013年12月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原被告并未和好,被告反而有时不回家住,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所此,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0年上半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2004年10月2日生一女孩,取名张某女。2013年7月,原告曾起诉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作出(2013)岱民初字第19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双方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2013)岱民初字第1916号民事判决书、庭审笔录等在案证实。案经调解,因双方各持已见,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双方已经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在共同生活中发生纠纷,在所难免,双方均应多从对方角度考虑问题,互让互谅,共同维护家庭和谐与稳定,努力为子女营造一个健康、快乐成长的家庭环境。原告曾起诉过离婚,法院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后,双方仍共同生活,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原告坚持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建勇审 判 员  田玉娟人民陪审员  张业斌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 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