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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二初字第0073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朱双项、王自政、江来如与陈金才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双项,王自政,江来如,陈金才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二初字第00733号原告:朱双项,男,197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原告:王自政,男,1967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原告:江来如,男,1965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陈金才,男,197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双项、王自政、江来如诉被告陈金才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朱双项、王自政、江来如于2014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双项、王自政、江来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双项、王自政、江来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朱双项、王自政、江来如负担。审判员 汪 磊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桂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