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利川民初字第0226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余定勇与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利川商都、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利川民初字第02263号原告余定勇,居民。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利川商都。住所地:利川市东城路88号。组织机构代码:05263775-9。负责人彭德恒,系该商都总经理。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7号12-1号第15层。组织机构代码:62198514-8。法定代表人李勇,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定勇诉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利川商都、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定勇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定勇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定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定勇负担。审判员 肖爱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