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罗民初字第128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郑某诉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罗民初字第1284号原告:郑某,男,1977年出生,汉族,罗源县人。被告:陈某,女,1992年出生,京族,越南人。原告郑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2年12月28日在福建省民政厅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性格各异,语言无法沟通,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双方共同生活仅4个月。被告于2013年4月底以回娘家做客为由返回越南,至今未归,双方已失去联系。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陈某未做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他人介绍认识,于2012年12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因语言不通,无法沟通,夫妻感情不和。2013年4月,被告以探望父母为由返回越南,至今未归。此后,双方即失去联系。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等证据及原告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时间短,且语言不通,无法沟通,难以建立起稳定的夫妻感情。特别是被告于2013年4月返回越南后,未再返回中国与原告共同生活,双方失去联系,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郑某与被告陈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郑某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陈某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榕武审 判 员 林欣宇人民陪审员 叶建栋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章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