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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开民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石忠军与李勇、李剑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开民初字第295号原告:石忠军。被告:李勇。被告:李剑峰。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忠军诉被告李勇、李剑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忠军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石忠军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忠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2元,减半收取846元,由原告石忠军负担。审 判 长  刘君东人民陪审员  高兴叶人民陪审员  葛立勤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