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开民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石忠军与李勇、李剑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开民初字第295号原告:石忠军。被告:李勇。被告:李剑峰。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忠军诉被告李勇、李剑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忠军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石忠军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忠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2元,减半收取846元,由原告石忠军负担。审 判 长 刘君东人民陪审员 高兴叶人民陪审员 葛立勤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