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民初字第1002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李得军与王秋、李延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得军,王秋,李延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第10022号原告李得军,住德惠市。被告王秋,住德惠市。被告李延成,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得军诉被告王秋、李延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权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返还原告275元,另2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卢清贵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邵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