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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民初字第1002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李得军与王秋、李延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得军,王秋,李延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第10022号原告李得军,住德惠市。被告王秋,住德惠市。被告李延成,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得军诉被告王秋、李延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权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返还原告275元,另2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卢清贵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邵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