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眉法执字第0041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廖磊磊与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磊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李亚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眉法执字第00413号申请人廖磊磊,男,生于1990年11月10日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金台大道4号机构代码:66797433-X负责人徐近秋,经理。被执行人李亚琴,女,出生于1974年3月28日申请人廖磊磊与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眉民初字第00106号民事判决书载明:由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赔偿申请人11516.91元;被执行人李亚琴赔偿申请人鉴定费1400元,诉讼费762元由被执行人李亚琴承担。现申请人廖磊磊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已如数自动履行,申请人廖磊磊亦领取完毕,本案现已全部执行清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眉法执字第004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舰舟审判员 杜 娟审判员 同列红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卫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