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漳刑执字第148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吕某州抢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吕某州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漳刑执字第1488号罪犯吕某州,男,199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南安市人,捕前系无业。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8日作出(2014)安刑初字第27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吕某州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13年8月27日起至2014年10月26日止),并处罚金1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5月8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的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于2014年9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立案,并于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查明,该犯刑期至2014年10月26日止,现已无刑可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2014)闽漳狱减字第1488号减刑建议书退回福建省漳州监狱。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燕文审 判 员 陈妙红代理审判员 陈燕萍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溢琼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予以减刑、假释的裁定;(二)被报请减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的,对减刑幅度作出相应调整后作出予以减刑的裁定;(三)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不予减刑、假释的裁定。在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前,执行机关书面申请撤回减刑、假释建议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