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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调确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李会芳与杨钊申请确认人民调解效力一审民事确认决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会芳,杨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确 认 决 定 书(2014)合调确字第75号申请人李会芳。申请人杨钊。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受理了申请人李会芳、杨钊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李会芳、杨钊因身体权纠纷,于2014年10月17日经合水县何家畔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由杨钊支付李会芳母亲医疗等费用19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智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 琪